“2020年两会修宪”公民的建议书

2020-11-15 16:41:22  来源:破企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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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国人民: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暨全体委员:
本人,普通公民,网名“破企老者”,系河北省一名退休工程师。
建议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尽快在宪法中完善制度的保障,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制度实施,弥补长期以来缺失的漏项,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尽快作出新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四项决议的第二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
当时的“共同纲领”通过了60条。或许是遗漏的原因,“纪年”条款没有写进“60条”。从而导致“五四宪法”中没有这个“纪年”条款,直到今天,宪法中也没有“纪年”条款,这是很遗憾的。
也许有人会说,七十年过去了,没有这个“纪年”条款,也没有什么妨碍呀!其实不然,它有重要意义。
先看一个案例:2008年10月29日发生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案,就是被手机锁定的。当时,有时间、有录音功能的手机还是稀缺而昂贵的,此案让每个人都看到、并意识到保护自己需要高科技的手机来护航。
再看一个案例:或许是1989年,吉林省榆树市发生了一件群体纠纷事件。六位农民被判刑,至今30年了,他们还在上访申诉。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榆树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申诉。但他们仍不息访。还在想方设法喊冤,到底为什么呢?
本老者退休后,开始自学法律,十多年来,研究了很多著名大案、要案。有了独到的心得:自然科学的“天理”,优于法律。用这个观点检视各种案件,往往能收到奇效。
现在,互联网上各种消息都有,本老者在网络百度上看到“阴阳时间的鸳鸯判决”,很好奇,通过微信号:woshi220121007联系到吉林省榆树市上访农民刘加志。取得他的信任,看了他的材料。   
这是一位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接近60岁了,打了30年官司。他不知道怎样判断那些法院、检察院的“驳回”,是该相信他们,还是相信自己。文化的原因,科学知识的原因,困住了他。
本老者是学理工的,懂得一些粗浅的自然科学。看了他的材料后,找到了一条思路。
各级检察院、法院,原审都确认案发日是“1991年腊月初六”,重审确认案发日是“1989年腊月初六”,公检法“确认”了30年!
看完,本老者笑了,突破口就在这里!
1989年,当时的农民不可能有智能手机,记录下时间和图像,小学文化的农民,面对这个时间,无从下手分析。
本老者帮他分析,打开手机,利用手机上的“万年历”功能,找到“农历的”1989年,再找“腊月初六”,得到的结果是“1990年1月2日”!!!
这说明,1989年,根本没有“腊月初六”!
同理,1991年,也没有“腊月初六”,
手机查询的结果是“1992年1月10日”;
30年来,他坚信自己。现在被自然科学证明了他们是对的。
而吉林省榆树市、长春市甚至吉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的“驳回”,统统错了!1989年根本没有“腊月初六”。
他们要再次向“公检法”讨说法,用手机证明这个“案发时间”的虚无缥缈。接下来怎么样?公检法还能用这个“拖词”吗?或者,换一个新词再“拖”30年?
手机,科学技术,给了他们勇气。这个比《聂树斌案》都古老的案子,有了新的转机。
由是,本老者想到,“纪年法”,是一个基本常识,“公历”,又叫阳历,(太阳历)是基于“地球环绕太阳一周”而推算出来的。而“农历”,又叫“阴历”,(月亮、太阴历)是基于“月亮”环绕地球一周”推算出来的。那么,《公历+农历》,只能是几个汉字强行拼凑到了一起,就象《东蒳+巴碜》没有任何实际含义。已被高科技的手机所证明。

吉林省各级公检法,用《公历+农历》的四不像历法确定的“案发日”,闹出了天大的笑话。
纠正吉林省的这个错案,法律依据是“公历纪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本应写在宪法中,由于司空见惯、熟视无睹,被遗忘了。
道德经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纳粹德国的戈贝尔说,谣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
小洞不补,大洞尺五。
宪法的一个疏忽,给六位农民带来了几乎终生的痛苦。长此以往,人民还能相信法律吗?人民还能相信宪法吗?
基于此,本老者斗胆建言:
新年之际,万象更新。迅速修改宪法,把迷失的“公历纪年”尽快回收来!让宪法撑起一片蓝天!
毕竟,有了好制度,才能更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事实已经反复证明,靠自我自觉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一个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能用有限的自然科学知识,帮助普通农民兄弟解除困惑,欣慰。
附录:两份起诉书,针对同一个案子。“案发时间”相隔两年,起诉状发文时间相隔一年,文号居然相同!奇葩在罪名!
    习主席讲到:“让每个案件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的考验……。本案时间都不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如何考验?
案发时间,是任何案件的必经要件,找不到案发时间,“这个案子”还能存在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谓的“案发时间”,是“1991年腊月初六晚8时许”
所谓的“罪名”,是“劫取公民财物”
两个赌博惯犯徐长春、赵春,流窜到“本屯”开设赌场,自带赌具、赌资,成了“被害人”。

发文时间: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检察员:毕景林
扑克有“星”,是不是事实?没有交代。赌博虽然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借赌博之名,用“星”骗钱;是本案焦点。

所谓的“案发时间”:是“1989年农历腊月初六晚8时许”
所谓的“罪名”:是“却取公民财物”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里有“本屯”吗?
作案地点到底在哪里?

发文时间: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检察员:赵铁奇
两份起诉书相隔一年,而一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5月15日,不知哪份起诉书起了作用?
<<破企老者>> 写于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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