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市两级法院法官成杰、刘雅婷勾结侯定中枉法裁判

2021-01-03 16:0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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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吕梁龙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吕梁市中小企业局)的全体职工,依靠龙江大酒店委托经营费生存,由于实际经营者侯定中已经三年恶意不交委托经营费,现公司工资无法发放,职工无法生活;侯定中控制公司印鉴及手续,不予配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维权行为,公司已经名存实亡;龙江大酒店已经在侯定中手中停业荒废已经一年,满目沧桑破烂不堪,且由于侯定中操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给公司带来近1300万元的债务,公司频临破产边缘,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侯定中即使任由客房、餐、饮荒废,坐收招商银行的租金240万元只顾自己挥霍,哪管你职工死活及国有资产流失!反正我打官司法院有人打赢就行,委托经营费也不用交,侵占着酒店也不交给你,也不经营,作为其要挟公司的砝码!也就是说法院判给我的赔偿款,你不给我,我就不给你交酒店,没钱给就拍卖你的酒店!这就是侯定中地痞的思维!
        侯定中是2006年经营我们公司龙江大酒店的,在2010年以强行、威胁的手段占用公司的大院非法修建了宴会厅,实行牟取巨额利润之目的,(委托经营并不包括宴会厅,属侵吞国有资产),不向公司交纳分文,而且经常拖欠委托费,因为委托费是企业唯一的经济来源,侯定中经常以卡脖子的手段威胁我们公司,所以我们只能忍气吞声,迁就为安。
       更有甚者,在2017年底侯定中拖欠我们公司60万元委托费,已经造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因为委托合同规定,欠交委托费逾期一个月即构成根本违约,我们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在此后2018年5月29日因之前龙江公司与临县政府纠纷,法院冻结了龙江公司的两个帐户,并扣划了其中的22500元资金的简单情况,实际上丝毫并未影响到其经营,根据我们调取的龙江公司的税务资料显示,其另行开设了帐户,其在正常申报交纳税款 ,正常开票,正常在经营。



       但侯定中却串通离石区法院主审法官成杰枉法裁判:1、颠倒黑白,认定我公司根本违约(实际是侯定中先违约,且根本违约)并支付违约金;2、支持在我公司未参与、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单方鉴定;3、支持与保护非法建筑损失;4、支持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经营及预期利益损失;以上共计1437万元。成杰法官徇私枉法还表现在,判决标的为1437万元,侯定中依据法律规定是补交近10万元诉讼费的,但判决显示只是13800元的诉讼费,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常识!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损公肥私,徇私枉法!交易都是私下进行的,我们无法拿到证据,但这还需要证据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狐狸早晚会漏出尾巴的。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案件,对一个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如果不是利欲熏心,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就象同样被熏黑了头脑的二审主审法官刘雅婷,在我们提到这个问题时说,你们的代理人太傻,补交了诉讼费不是你们还得承担么?她没把自己当成一个人民的法官或者公仆,而是把自己当成了交易代言人,把自己的立场站在了对方的立场之上,言外之意是你们输定了,他们这诉讼费就不用交了,交了你们还得承担。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试问成杰法官一个问题,为什么会遗漏补交诉讼费这么一个简单问题?另外明明是庭审后提交的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的时间却写在庭前?
       侯定中串通一、二审法院的能力还表现在,在这一周我们向一审提起上诉,其马上也提起上诉,下一周二审法院就发传票开庭,快的难以置信!?侯定中串通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刘雅婷枉法裁判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们申请回避,二审法院换汤不换药,将与回避人李云峰法官调换为同一审判团队且关系密切的刘雅婷法官主审此案,不符合回避原则,应由二审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们梳理一下为什么二审提出回避申请以及为什么说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换汤不换药:一审侯定中的第一代理人叫冯艳,她的真实身份为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她以公民身份出庭,被代理人侯定中也不是她的近亲属,而且是否牟利不清楚,是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所以一审在代理人审查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审因一审程序问题依法只能发还重审而不应该改判,这也是我们要求二审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的理由。
       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光久(这个事实是大家都知道,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否认核查事务所资金流动即可),是在临县、中阳等任过几任法院院长退下来的,二审主审法官李云峰是其儿子,这是我们申请主审李云峰回避的理由。
刘雅婷与李云峰均为吕梁中院综合二团队成员,关系密切,刘雅婷在吕梁中院公众号上写过一篇文章,称李云峰是上天给她恩赐,是她得力的左膀右臂。这是我们认为回避换汤不换药的理由。这是她自己说的,不是我们杜撰的!而且这是我们事后才了解到的。



        我们认为,这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第二、刘雅婷违法解除合同,捏造了一个解除合同的时间,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时间为通知送达之日,本案中侯定中没有任何解除合同的证据,更谈不到送达时间。刘雅婷却根本未审查该项内容,想当然的判决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她是有目的的,截止2019年底侯定中拖欠我们委托费已经400多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目的是将拖欠我们的400多万国有资产一笔勾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简直是枉法裁判!
第三、刘雅婷明显偏袒侯定中,根本没弄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她也不想弄清楚,只要保护了侯定中的利益就行了。本案名曰委托经营合同,请问委托人是谁?根据合同显示是龙江公司同侯定中签的委托经营合同,也就是说,龙江公司自己将自己委托给了侯定中,这种法律关系不混乱么?而且龙江公司委托给了侯定中后,印鉴手续包括帐户均被侯定中个人所控制,公司行为与侯定中个人行为已经发生混同,否则法院冻结龙江公司的帐户并扣划帐户上的钱,怎么龙江公司帐户上的钱是侯定中的,还要返还给侯定中?龙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盖龙江公司的章,还要找侯定中审批! 龙江公司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比如现在侯定中已经拒绝为我们盖章,现在龙江公司的对外维权函件均为其控股公司焦炭公司的名义代发的。
       实际上本案的委托经营发生在龙江公司的控股公司焦炭公司、龙江公司及侯定中之间,焦炭公司将龙江公司委托给了侯定中经营。二审我们提出但是刘雅婷置之不理。既然解除合同,判决交回我们公司的手续印鉴,却不判交回龙江大酒店,这不是让侯定中继续侵占国有资产吗?
       现在侯定中继续霸占着公司的酒店,既不经营也不交回我们经营,现除办公区外餐饮和客房完全歇业荒废,从今年国家5月份要求开工复产至今已近8个月,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而且还在扩大,我们发函要求交回其拒绝交回。我们作为房主,去看房屋的状况还得经过其批准。我们认为在扫黑除恶的今天,是谁给侯定中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第四、二审我们提供了大量其正常经营的证据,尤其是税务资料,而刘雅婷却置之不理,明明是侯定中不交委托费在先,已经逾期一个月,合同规定的很清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但其黑白颠倒,却认定我们根本违约,判决我们承担违约及赔偿近130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建筑的宴会厅损失,非法支持了超过举证期间所做的单方鉴定,以及资产投入、经营损失和预期利益,甚至预期利益判到赔偿至2023年。试问刘法官?侯定中即使不经营,将每年收取转租给招商银行的240万元的租金,其损失从何而来?而对拖欠我们的60万元却算起了细帐,什么60万元不足年委托费的四分之一,不构成根本违约,为什么到侯定中这儿就不算细帐了?不将侯定中每年实际收入从经营损失中核减?对我们提出反诉合理请求的60万元拖欠委托费不予支持,却只判了滞纳金而且大大降低?
       刘雅婷徇私偏袒枉法的丑恶面目可见一斑,包括前述的成杰法官,称他们为保护伞一点不为过。我们认为通过现象看本质,本案中串通、交易、利益输送是肯定的。习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们是背道而驰的,他们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助纣为虐!利欲熏心,千方百计和牟取私利的候定中共同侵蚀国有资产,不顾及我们职工的死活,不顾及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我们全体职工都义愤填膺,联名状告及举报上述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请求立案调查,
       举报人:吕梁市中小企业局直属企业焦炭运销总公司全体职工,名单附后:


(责编:xb1126)